
最高法院: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,送达时保证期间已过,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吗?
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法院起诉保证人,法院立案受理的,应视为债权人有效行使权利,保证人不能免除保证责任。
阅读提示:
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,但诉状副本在保证期间届满后才送达保证人,这种情况保证人能否免除保证责任?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担保有关业务的问题,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。本期,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例,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。
裁判要旨:
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,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,应视为债权人有效行使权利。
案件简介:
1、2018年3月20日,正东中药材公司与融资担保公司签订《委托贷款合同》,约定贷款1300万元,中渊药业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,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的两年止。之后,甘肃银行受融资担保公司委托发放贷款。